法律是冰冷的刀鋒

  最近得知朋友B遺產繼承的結果,讓我見識到什麼是法律。
  B的父母生了兩個孩子(B和弟弟D),恰好也有兩棟價值約略相等的房子。未免死後兄弟相爭,十多年前父母未雨綢繆,預先將兩棟房子分別給了兩個孩子。
  D拿了房子轉手就賣了,然後帶著現金遠走他鄉做生意。
  至於B,因為是長子,父母還和他住在一起,他不敢也不能賣房子。當然,B也考慮到未來遺產繼承的問題,曉得應先辦理過戶。可是,由於財產「贈與稅」的金額太高,付不起,只好將希望寄託在未來較低的遺產稅。
  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糾紛,B透過父母,要求弟弟簽署一份遺產棄權書,裡面清楚地寫了:誰、何時簽署,因已經繼承父母另一棟房子,所以願意無條件放棄哪一個地號、哪一棟房子的遺產繼承權。
  看起來萬無一失,家人也就平平和和度過了十幾年。
  終於B的父母相繼離世,兄弟二人面臨遺產繼承的問題。
  B理所當然地拿出當年簽署的棄權書,要求弟弟放棄房子的繼承權。可是,人心是貪婪的。縱然弟弟今日遠比哥哥富裕,可是有誰會嫌錢太多嗎?面對價值幾千萬元的房產,D心癢難耐,幾經周旋,最終露出狐狸尾巴,堅持自己仍擁有房子一半的繼承權。
  迫於無奈,B只好委請律師打起民事官司。
  打官司以前,某日B和我閒聊,談到自己的煩惱,也讓我看了那份棄權書。
  瞧見裡面白紙黑字寫得一清二楚,我直覺認為他贏定了官司。
  當然贏定了。
  就「理」而言,兩棟價值概等的房子,十多年前兄弟兩人各分一棟──很公平的分配,如今弟弟有什麼資格宣稱自己的所有權?
  其次,就「情」而言,父母健在的這十多年,是哥哥善盡子女的奉養義務;一年難得回家幾次的弟弟,怎麼好意思再爭遺產?
  沒錯,我是不懂「法」,但它能不顧「情」、不講「理」嗎?
  那日閒聊之後,匆匆一晃幾個月,再見面時是朋友孩子的結婚場合,兩人很自然地聊起官司的結果。
  沒想到B長嘆一聲,搖搖頭說:輸了!
  我相當訝異,問他為什麼輸了?
  他說原因很複雜,但最重要的關鍵,是D簽署棄權書的時機。由於簽署時父母依然健在,所以沒有「遺產」的問題。又因沒有遺產的問題,所以無法宣布「放棄」。
  換言之,D不可以宣布「放棄」他還未「擁有」的房子。
  其次,開庭時法官詢問B,當初父母分配家產,為什麼不直接辦理財產轉移?
  B沒多想,脫口便說:「因為我繳不起贈與稅。」
  好誠實的答案!
  可惜,這個誠實的答案就法官的解讀,代表的是貪念。
  不是貪念嗎?
  誠實繳稅是善良國民應盡的義務。當年B為了避開較高的贈與稅,計畫改繳稅金差了幾百萬元的遺產稅,這才產生今日的爭產風波──這正是因小失大、咎由自取啊!
  聽完法官的這兩個解讀,我才領悟法律精神的真諦!
  什麼是情、什麼是理?
  在法律面前,那全是次要的。
  當你和別人發生爭執,一定要先從法律的角度去解讀。那是一刀兩切、立竿見影的結果。
   


  實在是爭議雙方都站穩法律的立場,這才就「情、理」的角度做進一步的分析。
  否則,心存僥倖、寄情輿論,那只是缺乏法律素養的錯誤認知。
  很不幸,最近發生了兩件事,先後證明今天的台灣正處於如此不成熟的社會!
  兩件事都轟動全台。
  一件是文林苑都更案,另一件是SOGO經營權之爭。
  首先看文林苑都更案。
  

  由於協商之初,王家放棄了透過法定程序表達「反對意見」的權利,以致當建商取得合法依據以後,王家接下來的努力注定了付諸東流水。
  就法律觀點而言,王家完全站不住腳。
  可是,整個社會輿論卻幾乎一面倒地支持王家!
  至於SOGO經營權之爭,比較複雜,外人不易評斷。
   

  然而,當我在電視新聞中,看到徐旭東極盡委屈地說:「這十年我投資了不只四十億,卻要交給投資僅一千萬元的太流公司管理,這簡直是開玩笑的事情!」
  看到這,我的第一個感覺,是徐董事長沒有掌握問題的核心。
  問題的核心是什麼?
  當然是法律。
  投資多少錢有什麼好講的?應該講他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?
  我不是很清楚這爭議中間的法律問題,但看完徐董事長召開的記者會,我直覺認為他在法律上站不住腳。
  為什麼?
  徐旭東是什麼角色!假如在法律上站得住腳,只要繼續打官司就夠了,何苦在鏡頭前流淚,企圖訴諸輿論?

  前述三個事件能夠帶給我們什麼教訓?
  法律是冰冷的刀鋒!
  更別忘了:惡法亦法!
  惡法修正之前,對不起,政府只能依法執行公權力。
  日後當你和旁人發生爭執,第一個要做的功課,是把相關的法律條文查得一清二楚。唯有了解法律,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,而不是遭受那些「熟悉法律」惡棍的欺侮。